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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漏阅等;面试得分、笔试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超出以上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考生不得查看答卷和面试录像。
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或法定监护人)应于1月23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查分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查分)持本人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表1)、专业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须于1月24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汇总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于1月27日12:00前将查核结果反馈至各个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知到考生。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存有质疑的,1月29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绩复核通知单”、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申请再次复核。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须于1月30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再次复核成绩的考生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再次复核由省统考评分仲裁组组织实施,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后,做出最终认定结论。仲裁组认定结果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如果复核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重新打印更正后的成绩通知单发放给考生本人。
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纪检与督查处对成绩复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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